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本机关编制了《南雄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信息分类
南雄市财政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的事项,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机关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南雄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https://www.gdnx.gov.cn/sgnxczj/gkmlpt/index)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南雄市财政局办公室(地址:雄中路323号)查阅。
(二)公开形式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信等形式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南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在线申请,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s://ysqgk.gd.gov.cn/751003/index),也可到南雄市财政局当面申请或通过邮寄信函方式申请(信封正面显著位置需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南雄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可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和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视情况按件或按量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南雄市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雄中路323号,邮政编码:5124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1-3822497,传真:0751-3822497
电子信箱:nxsczj@163.com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南雄市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雄中路323号,邮政编码:5124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1-3822497,传真:0751-3822497
电子信箱:nxsczj@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51-3822497,传真:0751-3822497,电子邮箱:nxsczj@163.com,办公地址:雄中路323号,邮政编码:512400,投诉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南雄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电话:0751-3822980)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