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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办公设备继续实行协议供货的通知

时间:2016-09-12 11:33:00 来源:南雄市财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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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财政局文件

 

雄财〔201649

 

关于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办公设备继续实行协议供货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经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我市对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并进行电子采购(包括订购、议价、反拍卖三种方式)。为加强对协议供货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品目:

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等十大品目(协议采购品牌、型号、优惠率及供应商见附件1)。

二、实施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三、协议供货限额:

根据省政府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协议供货限额标准由10万元以下调整为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即20万元以下采用协议采购,20万元以上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四、供货期限:

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

五、操作办法:

采购单位在办理协议供货商品采购手续时,应先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请表》及《韶关市政府货物类协议采购备案表》(附件2)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其中计算机、打印机等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必须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以在韶关市政府采购网“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查询。备案后采购单位用账号密码登录电子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下称电子平台),进行一般计划申报、电子采购及在电子平台签订《广东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下称电子采购合同)等操作,设备单价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优惠价,电子采购合同签订后,供货商依照合同约定的事项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采购单位也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包括产品验收在内的相关义务,彼此间不应提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要求。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凭电子采购合同和《韶关市政府货物类协议采购验收报告》(下称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向市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申请办理直接支付手续;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的由单位自行支付给供应商。电子采购合同及验收报告需递交一份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并在电子平台进行合同信息公开。

六、相关要求

(一)采购单位不得向非协议代理供货商采购协议供货商品,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产品,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在协议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

(二)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商品,一个财政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二十万元的一律实行协议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协议供货商品两次以上且总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采购单位一个季度内不得重复采购同一类型的供货商品,不得化整为零规避非协议采购方式。

(四)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商品时,在当地无协议代理供货商或当地协议代理供货商提供的协议供商品不能满足采购单位需要时,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可由韶关市区以外的相邻市、县(市、区)的协议代理供货商供货。

七、其他

《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请表》、《政府货物类协议采购备案表》和《韶关市政府货物类协议采购验收报告》可登录韶关市政府采购网在“政府采购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各单位在执行协议供货期间遇到有关问题和投诉应及时与市财政局采购监管部门联系,电话:3862501  3818303 ,传真:3871289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雄财〔201051号)同时作废。

 

附件:1、南雄市2016下半年-2018上半年协议供货情况一览表.docx

     2、韶关市政府货物类协议采购备案表.docx

 

 

  

 

 

南雄市财政局

2016年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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