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韶关市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82006966463N/2025-00122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6-24
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24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发布日期:2025-06-24  浏览次数:-

  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失业登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办理对象

  个人

二、办理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失业登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人数须达到2人及以上)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脱贫人口。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12.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3.韶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应提交材料

  《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属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9.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以上情形中的第4、第5类群体可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材料。另外,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

四、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携带资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初审公示(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初步审查,核实相关情况后进行公示,并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审核认定(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审核,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审核未通过的,在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并依法送达本人)——办结。

五、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预受理(综合窗口初步受理)——初审公示(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后台正式受理,核实后进行公示)——审核认定(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审核、认定)——办结(通知领取结果)。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

  就业中心:0751-3886061